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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档案馆查档须知

发布时间:2026-04-03 08:59 信息来源:市档案馆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法律法规依据

单位和个人到宣城市档案馆利用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档案利用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服务时间与方式

1.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本馆提供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查阅者因处理紧急事务需要,可以向本馆提出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申请,延时及预约查档需提前2个工作日申请。

2.服务方式。线下:直接前往市档案馆查档大厅现场查阅;线上:通过安徽省政务网政务服务事项、查档e键通特色服务申请查档,也可通过皖事通APP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查档;或通过电话、信函进行查档申请。

三、开放档案的查阅利用

1.持有身份证、工作证、社保卡、驾驶证、学生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来我馆查阅开放档案、图书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凭有效证件及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外国人、外国组织凭来华有效证件及本市外事主管部门或档案主管部门介绍信,来市档案馆查阅资料。

3.为保护实体档案安全,凡能提供数字化、电子影像等复制件阅览的档案,不再提供原件。馆藏档案纸质卷不得外借,有外借需要的可提供档案电子原文。如档案处于破损抢救状态,本馆暂不提供利用。

4.阅览纸质档案资料,只限在查档大厅阅览,严禁擅自将档案带出查档大厅,严禁篡改、标注、损毁、折叠和沾水翻阅档案。

5.机关、单位专项工作查考、编史修志等需要批量调阅、复制档案的,需提前向本馆申请,需填写《档案利用承诺书》。

6.利用本馆的开放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需注明档案的保管单位和档号。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全文。

四、未开放档案的查阅利用

1.查阅未开放档案,须经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审批同意,调档单位或个人需填写《档案利用联系单》,其中涉密档案未经解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的,需经原定密单位批准。涉密档案不可外借、复印、拍照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利用有关未开放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专门调查令和本人有效证件,经本馆审批同意,可利用有关未开放档案。

3.利用者需妥善保管档案复制件,未经本馆或档案移交机关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利用记载个人信息、隐私等特殊档案的,按国家有关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泄露,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利用

本馆是宣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配备有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的专用电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助查阅。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地址和电话

1.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126号(宣城市第二小学北门对面敬亭开发巷子内)。

公共交通到达提示:公交4路、5路、D1路、106、108、111路二小站。

2.电话:0563-3025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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