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导语
近日,一则关于“一位母亲私拆女儿档案”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档案是记录历史、传承文化、维护权利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个人学习和工作的重要证明。一旦档案被私拆或丢失,可能会对个人的权益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普及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惩治和防范,不仅是每一位档案工作者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维护个人权益和信誉的重要举措。接下来,小编将简单介绍《档案法》中有关档案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具体分析一些违法案例,以期提高大家的档案法律意识,助力营造档案领域知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02《档案法》中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可分为违反一般义务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禁止性义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般义务性规定在条文中多以“有义务”“应当”等用语体现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档案法》第37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即是典型的一般义务性规定。禁止性义务规定在条文中常用“不得”“严禁”“禁止”等用语体现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档案法》第23条规定的“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即为禁止性义务规定的例证。[1]《档案法》第48条是关于对十类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容有失,无论是因保管不善还是由于各种别的原因导致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丢失,就构成本类违法行为。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提供、抄录、复制和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如针对档案公布,《档案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如果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有其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就构成本类违法行为。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档案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档案法》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6条等对归档、定期移交和机构变动时的档案移交行为作出规定,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构成本类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
《档案法》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3条等对档案的开放和提供利用作了规定,如果档案馆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利用档案,如档案到期不及时进行开放审核或者应当开放的档案无正当理由不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符合档案利用要求申请利用档案而档案馆拒绝提供利用等,就构成本类违法行为。
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
《档案法》第44条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
近年来,档案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如果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拒绝调查,就构成本类违法行为。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即职务上的不作为行为,也包括在履行职责时不尽职、不认真,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的行为。
03档案法律法规违法案例分析
(1)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丢失文书档案
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在对本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存在文书档案缺失的现象。2008年9月,经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4卷文书档案,包括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海淀区档案局对该单位给予了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
(2)湖南省某机器厂工程师范某私藏档案
湖南省某机器厂工程师范某将该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机密级”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计划在退休后利用档案资料牟利,但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时被发现。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分是范某向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分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3]范某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作为谋一己之利的工具,档案法制意识淡薄。
(3)浙江省青田县就档案违法篡改而实施的一例行政处罚
因办理提前退休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2021年9月至10月间,陈某奇与其姐陈某英多次到青田县档案馆查档,在查阅过程中,陈某英在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压塑车间1995年1月工资表上添加了陈某奇的工资信息,并让陈某奇在上面签字,档案馆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其篡改行为。青田县档案局经调取监控、制作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及说明,确认两人有篡改档案的行为,于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名违法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青田县档案馆采取了补救措施,对被篡改的档案进行了修复处理。[4]
根据上述案例,档案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做好本质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要严格制定并执行档案的借阅、登记和催还制度,定时清理借阅登记册上未归还的档案,做到有据可依、有人可查,消除可能导致档案违法行为的安全隐患。
04结语
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重要事业。档案普法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普及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档案违法行为的惩治和防范,才能真正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每一位档案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推动档案事业的繁荣发展。同时,每一位公民也应积极关注和重视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利用档案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和信誉。
参考文献
[1]单邦来.档案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再思考[J].档案管理,2021(6):47-50.
[2]赣州市档案信息网.档案违法典型案例[EB/OL].[2023-07-08].http://dag.ganzhou.gov.cn/yasf/201612/0aab89a1ad674a26ba0fe8c8adac1806.shtml.
[3]安康档案信息网.警示|档案法律权威不容挑战——“6.9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之三[EB/OL].[2023-07-08].https://saac.ankang.gov.cn/Content-2121204.html.
[4]国家档案局.新修订档案法施行一年来浙江青田办结全市首例档案违法行政处罚案件[EB/OL].[2023-07-08].https://www.saac.gov.cn/daj/c100206/202201/b460cacf625d456aac0dfc31f512c96a.shtml.